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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福音: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毅钦 今毅求金 2022-07-29


目录


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介绍

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政策脉络

2、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介绍

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特点

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

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规模情况

2、保险公司的参与情况

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收益情况

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营销动力不高

2、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缺乏政策扶持

‍养老,和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息息相关。


穿透来看当前中国养老三支柱结构,无论是强制性的第一支柱还是自愿性的第二支柱,已经无法为国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养老保障。长期来看,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和退休前工作收入之比)仍将不断下降。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未来要面对的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加快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提高第三支柱占比被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证监会出台《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拉开养老FOF的序幕。2021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2022年2月,养老理财试点迅速扩充到十地十机构。随着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我们可以看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步伐不断加快。


近期,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细则就将对外发布。这一制度也被视为弥补第三支柱短板的关键一环。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分为四层,包括具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银行账户、符合政策的资产信息系统和具有符合政策资产销售资格的销售机构。后续,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将进入全新发展阶段,也将在金融领域全面开启“个人养老金”的新时代。


本文作为养老金融产品系列报告的第二篇,主要介绍保险公司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介绍



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政策脉络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诞生于2021年6月,彼时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六家头部人寿保险公司。

实践证明,在浙江、重庆两地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效果和进展都很不错,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已逐渐为消费者所理解和接受,保险公司也初步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由于试点效果符合预期,监管部门明显加快了专属养老保险推广的步伐。2021年12月24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中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明确了为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引导全社会树立全生命周期的保险理念。

果然,一年试点期还没有结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迎来试点区域和参与主体的双双扩容。

2022年3月1日,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的六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2022年3月4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再次提到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建设问题。

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引导理财公司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2、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介绍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1)交费方式
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保险公司可根据交费金额、账户累积金额、销售渠道不同等设定差异化的公平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2)积累期安排
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目前3%)。

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投资组合收益水平应反映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

保险公司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24时作为当年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时点,并在1月份的前6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投资组合的实际结算收益率。两个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日之间特定日期的投资组合收益,为最近一个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日到该日期按保证利率计算的收益。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3)领取期安排
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可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调整后的转换表。


4)保险责任
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其中,消费者在保险合同期内身故,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在领取期内不得低于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领取期与积累期转换时的账户价值。对于其他长期养老金领取方式,累计赔付给付金额不得低于消费者尚未领取权益部分。

5)退保规则
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75%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在领取期,退保现金价值为0。

消费者罹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1—3级的,可以申请特殊退保。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相关单位重新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等,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消费者在积累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的账户价值;在领取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对于其他长期养老金领取方式,退保金额为消费者尚未领取权益部分。


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特点

1)安全性高,收益保底
资管新规落地后,资管产品普遍打破刚兑,此时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底收益特征优势更为突出。根据资管新规: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保证+浮动"的账户收益模式,养老账户有最低保证利率。

在积累期,产品采用账户式运营,下设2个(至少2个)投资账户,类似伞形基金的操作方式。个人账户收益方式:保底+浮动,其中稳健型账户提供2%-3%的保底利率,进取型账户提供0%-1%的保底利率,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2个账户之间调配。

在保证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运营情况,还有一个向上的弹性空间,可以博取更好的收益。当然,这个浮动收益不确定、不保证。

2)起缴点低,缴费灵活
和动辄几千、上万的传统商业养老保险起缴金额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更贴近低收入群体,100元即可投保;缴费期灵活,对缴费年限和缴费次数没有要求,一次性缴费、按月缴费、按年缴费均可。如果投保人经济紧张,可以缓交保费或停止后续追加保费,不会出现交不上费导致保单失效情况。

3)账户转换机制
在积累期,产品采用账户式运营,下设至少2个投资账户,类似伞形基金的操作方式,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多个投资组合之间转换,每年可操作一次。

4)领取自由
提供了10年、15年、20年以及领取终身的选项,被保人可以在退休后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5)费率优惠
产品的附加费用率大幅低于同类保险产品。目前六家试点公司均进行了费用减免,收取的初始费都在1%以下,甚至零收费。作为针对灵活从业人员的补充养老产品,各家在试点初期都给予很大程度让利,鼓励更多人参与。

总结下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必须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和专属养老特性,具备投保简便、收益稳健、交费灵活、领取自由、费率优惠等特点,主要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需求,和最近监管所提的"新市民"概念比较接近。


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的发展现状


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规模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通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社会反响良好。

2021年10月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收入累计约2亿元,承保人数超过1.7万人。其中,网约车司机约5600人。 

2022年1月底,六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近1万人。


2018年即落地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经过3年多的发展,到2021年10月末投保人数5万人,保费收入约6亿。

所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8个月的成绩与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相比,前者的进展明显较快。

 


进步有目共睹,但是这个成绩和 2021 年人身险保费收入超 3.3 万亿元,传统商业养老年金产品累计保险责任准备金 6200 亿元(2021Q3数据)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增量占比仍然相对较低。

2、保险公司的参与情况

首批参与试点的六家公司均为人寿保险头部企业,分别是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这些大机构的特点是分支机构多、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对推广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先天的优势。

2022年3月1日,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的六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新机构也将加入养老第三支柱的竞争行列。目前,我国共有10家养老保险公司,除了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尚处在筹建期外,其他9家分别是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大家养老、新华养老、人保养老和恒安标准养老。

因此,从2022年3月1日起,共有15家保险公司有望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擅长承接企业端、政府端的相关保险及年金业务,相对而言分支机构较为有限。但是养老保险机构也有自身的特点,部分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在销售、产品、系统支持上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另外一方面,养老保险公司都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受托、投资的头部公司,在投资领域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优势。

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收益表现情况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24时作为当年投资组合收益结算时点,并在1月份的前6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投资组合的实际结算收益率。

盘点六家试点公司披露的2021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首年收益情况(实际上是半年左右),总体上收益表现都很不俗。

其中,稳健型账户去年的年化结算利率在4%至6%之间,算术平均值为4.9%;进取型账户结算利率则在5%至6.1%之间,算术平均值为5.35%。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保本型的类固收金融投资产品。

和资管新规体系下的资管产品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优点是有保底利率,在此基础上还有浮动收益。对理念比较保守且做好超长期限投资准备的投资者而言,如果无法接受资管产品打破刚兑而倾向挑选保本或类保本的替代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要比传统的国债、大额存单等产品更适合养老储蓄。

另一方面,他的缺点在于牺牲了流动性和选择性。一旦确认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后,就是一条至少几十年的必走之路。这其中,不管金融市场发生怎么样的变化(例如牛市到来),金融机构发生怎么样的变化(例如所选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较差),作为客户方面只能接受并且一路走到底。和基金公司的养老目标基金、理财公司的养老理财产品相比,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闭环运作,信息披露少、披露频率低,有种"开盲盒"的感觉。毕竟,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理财产品在3-5年后可以开放赎回,如果市场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资管机构的管理水平明显落后于同业,投资者还是可以用脚投票的。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之前试点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相比,后者由于税优力度弱、手续较麻烦等原因,个人投保意愿不强。对比来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则不限投保群体,填补了灵活就业群体的养老保障空白,且其产品收益具有“保证+浮动”的优点,投保者的积极性可能更高。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劣势在于目前并没有税优政策。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同类型的增额终身寿险、养老年金相比,更像万能险,在长周期(10年以上)的利率保证上较弱,但颇有弹性空间。

三、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存在的问题


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营销动力不高

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整体平均年龄较低、养老保障意识不强、缺乏养老保障长期规划,养老保障需求还需要进一步激发。这些"新市民"以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家政、保洁、保安等为代表,通常在平台或企业间转换频繁,其职业的短期性、不确定性、高流动性与养老保险"缴费期长、领取期远、长期养老关系稳定"的属性有一定的错配。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不是传统的资管产品,条款涉及缴费、保险、领取、退保等各方面,复杂度远高于存款产品、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没有专业人员介入服务,客户很难难清晰了解。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一方面具有普惠性,让利给普通群众,另一方面佣金率也较低,与其他主力年金或健康险产品相比差距较大,所以这也造成了很多销售人员的动力并不强。因此,后续保险行业也要加大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宣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销售队伍、销售渠道、考核制度需要优化。只有加强销售宣传,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规模做大做强了,这样的商业模式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2、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缺乏政策扶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的探索方向,发展速度和市场反响相当不错。但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包括税收递延等税惠政策支持。以美国“401K”计划为例,401K 计划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税收减免及递延可以很好提升产品的吸引力。

从全球范围来看,税收优惠措施是大力发展养老保险非常重要的政策保障。我国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其实也是把养老负担从国家转移到个人身上,如果政府方面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和机制落后、养老产业所需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服务不够完善,那么第三支柱的养老金融领域发展仍然将是"雷声大、雨点小",对于未来的养老金缺口也将无异于杯水车薪。

文丨周毅钦  微信联系方式丨zhouyiqi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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